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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旅游钱财遭劫 责任究竟由谁负
10月25日播出内容

  张小姐和同事于今年四月份与北京东星国际旅行社签定旅游合同,组团去山东游玩.按照旅行社安排,于4月28日晚上住进了济南市闵子骞桃源大酒店的8110房间。第二天一早起床,却突然发现自己的房门开着,而随身带来的东西却不见了。

  原告 张小姐:发现我的相机、手机和钱包里的现金都不见了,而且房间门上也有撬痕。

  报警后,经当地警方证明确实是一起入室盗窃案。张小姐因此将闵子骞桃源大酒店及北京东星国际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原告手机,数码相机及现金等总计723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 张小姐:旅行社他给我们安排入住的酒店,包括提供的车辆的服务他首先必须保护旅游者的安全,但是他提供的酒店,我们签的合同上面是三星标准,应该有保安,必要的监控设备,他刚才说他酒店的人会值班巡逻,但是我们从现场根本就没有,而且他们每个房间的门上都有无数的撬痕。

  被告方北京东星国际旅行社认为,旅行社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 北京东星国际旅行社工作人员:只能尽到提醒义务,不可能象原告说的那样完全保证他的财产安全,不可能的,出现被盗情况也应由酒店方负责。

  作为第二被告的济南市闵子骞大酒店则突然在法庭大喊冤枉。

  被告 济南市闵子骞桃源大酒店负责人:他们是济南市闵子骞桃源大酒店,我们是桃源商务酒店,我们是05年注册的还没开业呢!现在还在筹建呢?我很惊讶很意外,从来没听说过。

  原告 张小姐:我们特地去工商税务查过,没有闵子骞桃源大酒店这个公司,但是在同一个地址注册的酒店就是他们桃源商务大酒店。

  旅行社表示,酒店是他们委托给当地的地接社来安排的,目前对这个情况并不清楚。而对于酒店的抗辩,法院认为,由于其无法提供有利的证据,因此不予采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程屹:根据我们的调查在事发地点只有这一个酒店,而且也只有这个公司一家进行了登记,并没他说的存在其他的经营者,而且被告他说他没有开业,但工商登记显示在05年就已经开始经营了,他当庭提出这种证辩又不提供证据,我们没有办法相信他不是经营者。

  法院认为,酒店没有起到相应保护作用因此应负主要责任,原告没有按照酒店提示保存好个人物品也负有一定的过失。旅行社在这个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旅行社存在过失,因此并不承担责任。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对这起游客酒店失窃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程屹:损失总价值本院酌情判定为5000元,当事人过失程度本院酌情判定原告承担20%,被告桃源酒店承担80%,故被告桃源酒店应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其余损失原告自己负担。

  被告济南市闵子骞桃源大酒店当庭表示要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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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件来源:首都经济报道
    责编: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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