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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眼》新春特别节目 2007五宗“最”
播出时间:2月17日 BTV-5 20:16

  自打王女士知道自己买的房子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事件后,就整天疑神疑鬼。

  原告 张先生:基本上晚上自己不敢上卫生间,虽然就差一个门自己不敢去,而且孩子稍微有点什么动作,她蹭一下就坐起来,就跟神经质了那种。

  眼看着太太整天神经兮兮的,张先生觉得这个房子不能再住了。于是,2007年5月,张先生多次和原房主李先生联系,要求退房并返还房款,但李先生就是不同意,他给出的理由让张先生觉得哭笑不得。

  原告 张先生:你现在要(钱)肯定是没有,他(房主)就说,你那个钱我用来炒股了。

  在随后的一个多月里,张先生不断找原房主进行交涉,最后原房主终于点头了。他陆陆续续把63万元房款退给了张先生,并且双方签订了合同终止协议。在协议书上可以明确地看到,第4条说明"乙方退房的理由是在交易中得知曾有租户在这里非正常死亡,甲方自己说租户是因患抑郁症跳楼自杀的。

  本以为这件事已到此为止了,可2007年8月,张先生把原房主李先生给告了。2007年9月,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房产纠纷案。

  原告 张先生:因为房价每天都在涨嘛,而且涨的又是幅度比较大,我说这要拖下去之后,我明明能买80多平米的房,拖完了之后我只能买60平米。

  张先生说,由于房价不断上涨,在他退房之后,必须得多花上将近8万块钱才能在同一地段买到大小相同的房子。 张先生认为,原房主的误导造成了他们的错误选择。因此,李先生应该赔偿购房差价、在外租房等经济损失7.7万余元。

  原告代理律师:该房屋内发生过杀人案件。

  被告代理律师:这个房屋没有发生过任何凶杀案件。

  原告代理律师:现场十分凶险,惨不忍睹

  被告代理律师:更没有什么凄惨恐怖的凶杀现场,这完全是原告自己主观编造的。

  在当初签订的退房协议上,李先生承认自己的房子里发生过自杀事件。可在法庭上,原告方提出:这套房子里发生的是他杀。为此双方产生了争议。

  原告代理律师:被告李某故意隐瞒了发生过杀人案件这一重大房屋瑕疵,欺骗了原告。

  被告代理律师:它的房屋产权没有被查封,也没有被冻结,没有任何债务纠纷,权属证照齐全,建筑质量也不存在任何问题,所以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房屋内到底发生过刑事案件吗?庭审后,法院申请调取公安部门的刑事卷宗。北京市公安局花家地派出所做出的书面回复是:涉案房屋曾经在2006年1月23日发生一男子跳楼事件,经过朝阳公安分局刑警队、法医、重大责任事故科鉴定,排除他杀,属于意外死亡。

  在取得了这份调查结果后,朝阳法院对本案做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持人:法院认为:原告方所说的被告方故意隐瞒房屋内发生过刑事案件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因此,判定被告不必赔偿原告方的损失。那么,刘律师,您认为,通过这起案件,应该提醒我们的消费者,在签定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时候,怎么来规避自己的风险呢?

  律师:是这样的,那么在买卖二手房的时候,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方面就看看权利上是不中有瑕疵,这个权利上的瑕疵,首先要看一下,这个房子是不是归卖房人所有,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话,需要夫妻双方都要在合同上面签字,这样呢避免将来另一方以不知情为由来主张这个合同无效,要看看这个房屋是否有抵押,是否被查封,有没有债权债物纠纷,权属证照是否齐全,那个第二大点要看一下这个房子是否有建筑质量方面的问题,那么第三点就是通过我们这个案例能总结出来的,就是说要看一下这个房子是否发生过凶杀案件,那么如果要是发生了凶杀案件的话,卖房人有义务来告之买房人。

  主持人:总之呢,您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对要买的房子有了充分的了解之后,再掏钱埋单,以免遇到张先生这么大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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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件来源:经济法眼
    责编: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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