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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最危险的关系
教授被讨感情债
情妇索要补偿款 是补偿还是赠与 法庭上原告被告唇腔舌战 《教授被索感情债》
原告
蔡小姐:我觉得这个人是衣冠禽兽,根本不配当什么教授,就是畜生一样,当什么教授啊,还教书育人,教书都有作风问题吗?你还给人当委托律师,我都不知道你这人做人都有道德问题,人品问题。
主持人:这位站在原告席上气急败坏的女士姓蔡,到底是什么事让蔡小姐情绪如此激动呢?事情还得从2004年3月说起,当时正在读书的蔡小姐认识了被告-某大学的侯教授,在经过一段接触后,两人发展出一段微妙而又危险的恋爱关系。
原告 蔡小姐:他刚开始还跟我说,他没有家,他带我去他家里之后,我才看到家里有女人的照片。
蔡小姐发现侯教授家竟然放着另一个女人的照片,在蔡小姐不断的追问下,侯教授被迫承认自己已经结婚,但因为感情不和,两人已经分居。
原告 蔡小姐:而且他大清早让我去他家里,说你看我们两个分居,都分开住,根本都不在一起。
据蔡小姐说,侯教授承诺将来离婚后一定会和她结婚,就这样两人的同居关系一直维持到2006年。2006年9月,蔡小姐怀孕了,可蔡小姐万万没想到,这时侯教授竟然翻了脸,不同意她把孩子生下来,还说根本不可能和她结婚。
原告 蔡小姐:他说我的钱和车钥匙都让他媳妇儿拿走了,我现在身无分文,一分钱都没有了,你以后也不要再给我打电话了,咱俩到此为止。
2006年圣诞前夜,蔡小姐要求侯教授在“平安夜”陪伴,被对方拒绝,双方发生口角甚至大打出手,蔡小姐报警后,俩人被带到派出所。第二天双方在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侯教授自愿支付蔡小姐五万元整(一年内付清),以补偿感情方面的因素。双方今后不再以此问题责难对方。”
2007年3月,由于侯教授未按时给付这笔钱,蔡小姐将侯教授告上了法庭。
被告代理律师:被答辩人(原告)所述的事实不属实,捏造事实编造不实言论,意图对答辩人(被告)造成恶劣影响。
法庭上,被告的代理人却表示,蔡小姐起诉书中所称的恋爱、同居、流产等等均是她自己编造的,至于协议的那5万元钱,也是为了弥补蔡小姐的感情伤害。不仅如此,被告方还表示:这份协议应该算是赠与协议。
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官:为什么要补偿感情方面的因素?
被告代理律师:在之前我们也说过由于之间的一些交往,两个人之间肯定是有过感情,对于这一点又发生争执,作为赠与来说,我不可能去大马路上拉一个人就赠与谁5万块钱,肯定之间是有感情因素的,比如爷爷赠东西给孙子。
被告律师解释说,侯教授承认与蔡小姐有过朋友关系,但是恋爱、同居纯属胡编乱造,而蔡小姐为了证明自己和侯教授确实有恋爱关系,在法庭上还将自己流产的一系列医疗手续作为证据出示给法官,但对方律师表明,蔡小姐虽然怀孕过,但并不表明那就是侯教授的,当庭被告代理律师还提起了反诉。
被告代理律师:一 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停止侵害反诉人的名誉,并且赔礼道歉,同时恢复反诉人名誉,消除给反诉人造成的恶劣影响,二
请求判令撤销反诉人给被反诉人的赠与,三 判令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这份5万元的协议到底是补偿协议还是赠与协议呢?经过审理:海淀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支持了蔡小姐的诉讼请求,要求侯教授给付蔡小姐5万元。
主持人: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法官的解释是: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在两人发生矛盾之后,侯教授将蔡畅小姐打伤,为此侯教授同意对蔡小姐进行补偿,这个补偿包括身体损害赔偿和感情因素的补偿,因此,这个协议是有效的。那么刘律师,您帮我们分析一下,为什么它算补偿协议而不算赠与合同呢?
律师:因为赠与合同它是指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转移给受赠人,那么它是一个典型的无偿的合同,那么在本案中呢,这个侯教授是因为跟蔡小姐发生了感情纠葛,并将其致伤的情况下所答应的赔偿蔡小姐的5万元,那么这里呢是对于人身损害的一个赔偿,有典型的对价性质,所以不符合赠与合同无偿性质的法律特征。
主持人:蔡小姐因为被欺骗而成为了别人的婚外情对象,所以说,选择恋爱对象的时候,一定要确认对方是单身的身份。否则,这样危险的关系是不受婚姻制度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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