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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那就是从到新月这家(出租)公司来之后,也就是从4月份开始身体不好、精力不好、心理不集中了是吗?
被告人 王金松:对,就说我这个,开车明显感觉到特别费劲,一天工作十六七个小时。
但公诉人认为,如果真是精力不能集中,发生事故应该是撞别人才对,这种说法根本站不住脚。因此,综合案情和警方掌握的证据,检察机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王金松提起了公诉。
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主持人:当天法院并未对本案进行宣判。据公诉人讲,像王金松这样的犯罪情节,如果犯罪事实被认定的话,
其量刑范围应该是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通过这起案件,也给司机提了个醒,行车时一定不要开斗气车,尽量谦让,不要让有意"碰瓷儿"的司机钻了空子。
卖房人签了合同又后悔 买房者交了订金却拿不到房 到底是中介捣鬼 还是卖房人恶意违约 《经济法眼》本期请您关注《反悔的交易》
主持人:2007年,北京的房价出现了大幅上涨。早买了房的人,觉得庆幸;早卖了房的人,觉得后悔。而那些正在交易过程中的人,也因为不断上涨的房价,心理发生了微妙的变化。2008年2月3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二手房买卖过程中违约的案件。
同期:原告刘女士的委托代理人:就是房屋的价格升值了,所以呢被告不愿意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这种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非常大的损失。
同期:被告祁女士的委托代理人:因为房屋本身尚没有办理产权证,也无法进行交易;
同期:被告祁女士的委托代理人:过错完全是这个中介公司。
2007年7月,原告方刘女士看中了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处高档楼盘,7月7号,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刘女士与原房主祁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小区的一套259平米的二手房,总房价400余万元。不久后,刘女士分两次给了祁女士40万元订金,并付了中介公司4万元的服务费。可是,还没等房子过户,原房主祁女士就以中介公司存在欺诈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可中介公司认为,祁女士是在找借口。
同期:第三人
金偶万嘉房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而且这个被告方老说我们欺诈,我们怎么欺诈?你在合同上签字不是我们代替你签字,是你产权人本人亲自来公司签的字,你签合同时你本身你是在场的,而且这个价格具体怎么交易都是我们中介公司是经过买卖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刘女士由于没能拿到房子,将原房主祁女士告上法庭,并将介绍买房的中介公司追加为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法庭上,原告方表示,是祁女士违约造成了交易被迫终止。可祁女士的代理人说,责任不在他们,是中介机构违规操作,因为自己的房子还在还贷阶段,没有取得房产证,不能交易。
同期:第三人金偶万嘉房产公司委托代理人:因为(商品房)可以在物业更名,可以买卖,它不是经济适用房,如果是经济适用房是绝对禁止的,再一个,合同是买卖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所以合同是合法合理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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