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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本案的第一被告某设计研究总院却说在与张淑华签订买卖契约时并不知道其已经购买过公房。
同期:第一被告某设计研究总院代理人:在整个过程中,(张淑华)向我单位隐瞒了该事实。致使我单位与其签订了单位出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
同时原告还认为,此房只能出售给自己的父亲。
同期:原告张淑英代理人:根据被告设计研究院1997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该房的出售对象只能是本院职工,而非本院职工是无权购买的。
西城人民法院审判长刘珍:那他去世以后,对购买房子的主体你们是怎么审查的?当时的第二被告是以什么身份向你们提出来要购买这个房屋?
第一被告某设计研究总院代理人:当时是以继承人。
西城人民法院审判长刘珍:当时是以继承人的身份是吗?
第一被告某设计研究总院代理人:对
争议二、购房价格是否符合规定
据原告讲,根据国务院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可适当给予折扣,但在2000年全部取消,而两被告在2003年签订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契约及房屋技基价表的显示,被告张淑华购买房屋享受现住房折扣率为3%,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同期:原告张淑英代理人:被告设计院按北京市1997年的成本价,1450元计算房价是不符合规定的。1999和2001年有关部门分别提高了成本价,2001年成本价为1560元。
那么做为本案的第一被告设计研究总院对此又做何解释呢?
第一被告某设计研究总院代理人:由于第二被告没有提供给我们足够的信息,所以我们当时在计算的时候出现了一些错误。
争议三:遗嘱是真是假
法庭上,第二被告还拿出了父亲留下的遗嘱,证明房屋的确是父亲留给自己的。
第二被告张淑华:但父亲生前留有遗嘱遗愿,207号房屋由我全部继承,由我来买,98年春天,父亲亲自召集我们四个兄妹到家庭,召开家庭会议,宣布了他的这个决定。207(号房)由我来买。
张淑华说父亲留遗嘱时原告张淑英并不在场,所以不知道遗嘱之事。而原告则找来了两人的哥哥做证人。
同期:原告证人:张宗义:我父亲没有事先也没立下过遗嘱。所以她那遗嘱是不成立,没有立过。
对于遗嘱的真实性,原告代理人会向法院申请了笔迹鉴定。法院当天没有对此案做出判决。
主持人:一起看似简单的房屋纠纷,实则暗藏着重重的家庭内部矛盾,那份遗嘱是真实的吗?它具有法律效力吗?第二被告有权购买该房产吗?这一系列问题,还有待于法庭去揭开事实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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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欢迎继续收看《经济法眼》,我是张泓。今天来到我们演播室的嘉宾是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的马挥宇律师。马律师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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